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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权利

信息申请人的权利

依据 2008 年第 14 号《公共信息公开法》。

更新日期:2026年10月29日 BBSPJI Tekstil

I. 可申请的信息

信息申请人有权申请公共机构掌握的所有信息,但以下情形除外:(a) 一经公开并提供给申请人即可能:

  • 妨碍执法程序;
  • 损害知识产权保护及防止不正当商业竞争的利益;
  • 危及国家防务与安全;
  • 泄露印度尼西亚的自然资源;
  • 损害国家经济安全;
  • 损害对外关系利益;
  • 泄露具有私人性质的公证文书内容以及个人的遗愿或遗嘱;
  • 泄露个人隐私;
  • 公共机构之间或内部按其性质应予保密的备忘录或函件,但经信息委员会或法院裁决的除外;
  • 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。

(b) 对于尚未掌握或尚未建档的信息,公共机构也可以不予提供。

II. 申请回执

请确保您从信息工作人员/PPID 处获得以登记编号为形式的信息申请回执。如未获得申请回执,请向信息工作人员询问原因,可能是您的信息申请材料不完整。

III. 书面通知

信息申请人有权在公共机构收到信息申请之日起 10(十)个工作日内,获得关于申请是否被受理的书面通知。

如所申请的信息尚未掌握/建档,或尚无法确定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豁免公开的信息,公共机构可将书面答复期限延长 1 x 7 个工作日。

IV. 信息副本费用

根据公共机构负责人的决定书,申请信息副本收取的费用为(按公共机构负责人的决定书填写)。

V. 向 PPID 上级提出异议

如信息申请人对公共机构的决定不满意(例如拒绝您的申请或仅提供部分所申请的信息),申请人可在信息申请被拒绝或发现其他异议理由之日起 30(三十)个工作日内,向 PPID 上级提出异议。

PPID 上级须在异议被受理/登记入异议登记簿之日起最迟 30(三十)个工作日内,对信息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。

VI. 向信息委员会提出异议

如信息申请人对 PPID 上级的决定不满意,可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 14(十四)个工作日内,向信息委员会提出异议。